所謂“合理使用”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合理使用”的主體、使用方式、適用范圍均有嚴格限制,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條件,才能構成“合理使用”。
常見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ㄒ唬閭€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如將電視臺播放的節(jié)目錄下來供自己欣賞為合理使用。為個人使用,不包括營利性使用,如出版、出租,也不包括在公共場所的使用。
?。ǘ榻榻B、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引用,是將他人作品加入到自己作品中,這樣在發(fā)表、復制或者發(fā)行自己的作品時,不可避免要使用到他人的作品,如撰寫論文時參考引用他人作品。
要滿足“合理使用”的要求,引用必須“適當”。“適當”不僅指在引用的數量和比例上是適當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如整段摘引他人作品,而自己的創(chuàng)作僅限于幾句簡單評論,這種引用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引用的目的應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一旦引用“過當”,則有可能引發(fā)侵權糾紛。另外,引用一定要注明來源,包括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被引用作品的名稱。
?。ㄈ閳蟮罆r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引用應符合新聞報道目的,若不是為報道時事新聞,而為制作廣播電視節(jié)目而大量引用他人作品,就不是合理使用,而且引用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處。這里要注意的是“時事新聞”,其他類型的新聞不能“合理使用”。
?。ㄋ模﹫蠹垺⑵诳?、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應當注意的是,引用的主體應該是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被引用作品的性質是“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對某一事件所撰寫的雜文、評論及其他議論性的文章不在此列。引用還應當尊重作者的意愿,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仍不能合理使用。
?。ㄎ澹﹫蠹?、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是指在公眾場所舉行的、公眾可以自由參加的集會上所作的演講、報告、致辭等,這些講話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并有公開宣傳的性質,所以一般不加以限制。但對此類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刊登或者播放的主體也應該是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這里要注意的是“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和“不得出版發(fā)行”,也就是指教學或科研人員內部的翻譯或少量復制行為。
?。ㄆ撸﹪覚C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如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的高考試卷中選用甲作者作品作為閱讀理解試題即為合理使用,但是如果乙出版社又將該高考試題匯編出版發(fā)行,其行為則不屬于合理使用,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征得甲作者許可之后再出版發(fā)行,并向甲作者支付報酬。
?。ò耍﹫D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復制行為只能出于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不能用于營利事業(yè)或其他目的,且不能復制其他館的館藏作品。該項限制中的”圖書館“僅指傳統(tǒng)圖書館,不包括數字圖書館。
?。ň牛┟赓M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比如“愛的奉獻”2008抗震救災大型募捐晚會就屬于免費表演。這里所說的免費表演是指非營利性的表演,既向觀眾“免費”(即不收費),也向表演者“免費”(即不付酬)。只有兩種“免費”同時具備,且表演的作品已經發(fā)表,才屬于合理使用。
?。ㄊυO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這種使用僅限于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不包括室內藝術作品,也不包括私人庭院的藝術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僅限于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ㄊ唬⒅袊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這種使用不包括外國人以漢語創(chuàng)作的作品,不包括少數民族作者以漢語外的各種語言創(chuàng)作的作品,也不包括原作品為少數民族文字的作品。將翻譯成漢語的外國語言文字作品再翻譯為少數民族作品,須取得外國語言文字作品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報酬。
?。ㄊ⒁呀洶l(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出版社將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不受到原出版社按照合同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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